当前位置: 眼镜蛇 >> 眼镜蛇生活环境 >> 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欠5688元5年
每一个睿智的灵魂
都置顶了
毒鸡汤
作者:毒哥玉成
来源:毒鸡汤(ID:Du-JiTang)
01
大家看电视的时候总会看到一些“顾客吃霸王餐”的桥段,影视作品的处理往往夸张搞笑,吃霸王餐的顾客不是被店家收拾一顿,就是留下来洗盘子抵债,偷鸡不成蚀把米。
但大家有没有想过,要是现实中真的发生了这种情况,结果又会怎么样呢?
最近上海闵行区一名(前)餐厅老板,就给我们讲述了一个完全不同的版本,在这个版本里,吃霸王餐的人毫发无损,店家反而损失惨重,一切只是因为对方的身份是警察。
具体事件发生的年代有点久远了,在年,也就是5年前,之所以现在才被讨论,是因为前不久餐厅老板用手持身份证在网上实名举报的方式,将这件事捅了出来。
毒鸡汤
至于为什么现在才决定微博报警呢?也是有原因的,我们等会慢慢聊。
下面要说的,是餐厅老板口述版的事件经过,
不一定代表事件全貌
,但可以给大家做个参考。
年5月25日,在上海闵行区经营一家“潮汕蛇庄”的老板葛青松,迎来了几名不速之客,带头的名叫夏某,是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的民警。
注意地点,葛青松和夏某一个在闵行区,一个在杨浦区,也就是说理论上餐厅不属于夏某的管辖范围,夏某是以个人而非执勤民警的身份出现在餐厅里的。
但夏某甫一出现,排场就挺唬人,先是跟店员说要消防检查,然后又询问店里有什么好吃的,点了几盒软中华和3条眼镜蛇、1条王锦蛇带走,总价值多,但始终没有付钱的意思。
葛青松感觉对方不好惹,因此嘱咐店员不要纠缠,夏某几人就这样离开了,临走前还说要预订第二天的包房,“要请领导吃饭”。
到了5月26日晚上,夏某几人再次出现,全都穿着便装,这顿饭一共吃了元,包括两条大王蛇、一份眼镜蛇汤,但最大头的还是要数一瓶价值的飞天茅台酒。
席间夏某跟葛青松透露,前一天带走的4条蛇已经被扣押了,其中
3条眼镜蛇涉嫌违法
,“这3条眼镜蛇可大可小,你们准备三万块罚款就没事了。”
然而葛青松并不同意,认为自己的
蛇都是从合法的养殖场买回来的
,拒绝交罚款,几人不欢而散,夏某再次没有付款就离开了。
这还没完,当晚9点多,葛青松在出租屋内被抓,罪名是
涉嫌销售野生动物
,逮捕他的正是民警夏某。
后来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年5月25日,在葛青松店内查获的3条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
年9月22日,葛青松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15日,并处罚金元。
对于这个结果,葛青松一直都不服,并出具了进货商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证明自己属于合法经营。
他另外一个重要的论点就是,饭店在闵行区,就算葛青松本人真的违法,也应该由闵行区的警方来执法,而不是让夏某越俎代庖。
夏某的做法,怎么看都有钓鱼执法、以权谋私之嫌了。
于是这几年,葛青松除了在销售野生动物一案中提出上诉之外,还将夏某本人告上了法庭,要求拿回夏某当初未结的元饭钱。
然而这个请求,在一审中被宝山区法院驳回,理由是
法院认为夏某到店内就餐属于“刑事侦查行为”
,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案件就这样不了了之,葛青松眼见从常规手段那里无法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于是参考了前人举身份证“微博报警”的做法,结果还真奏效了,短短几天引起了很大的讨论热度。
上海公安局这回反应倒挺迅速,不久前发布了通报,表示将成立调查组,严肃依规调查处理。
只希望这次警方能够认真对待,给出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而不是又一次“堂下何人状告本官”了。
02
这事怎么说呢,说复杂也不复杂,最关键的环节不过是一顿饭,但说简单么,牵涉的立场、利益又太多,而且时间久远难考证,一时之间,还真难以决断。
先说
疑
点,第一,夏某一共去了2次饭店,第一次拿走了4条活蛇和几包烟,第二次则吃了一桌蛇宴。
法院的裁决书显示,在5月25日,也就是夏某拿走4条蛇之后,警方已经鉴定出其中3条是保护动物,并出具了扣押单。
理论上到了这里,就足以抓人了,事后证明警方抓人的凭据也是第一天的4条活蛇,而不是第二天的蛇宴,所以为什么夏某还非得去吃那一顿呢?
查扣蛇的确可以算执行公务,但点菜吃饭,就不属于执行公务,否则按照这个逻辑,以后扫黄,是不是也得“消费”一下才能抓人呢?
而且,卖野生动物的人犯法,那么吃的人难道就不犯法了吗?如果真的是为了保护动物,为何还要借店家之手多杀几条蛇?
退一万步说,就算真的有“公务”需要,那么点蛇就足矣,为何还要软中华和茅台?茅台的价格可比几条蛇加一起还要贵。
如果上述细节都是真的话,总感觉
夏某“办公”的动机不纯
,更像是假公济私,以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第二个疑点,就是程序的问题,夏某作为杨浦区的民警,真的有权力跨区执法吗?他执法的程序又正当吗?
我简单查了一下,各地的警察的确可以异地办案,但是必须遵循严格的手续,否则将被视为违规。
公安部在年曾经发布过一则《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的通知》,就是专门规范异地办案手续的。
当中第一条就明确写道,异地执法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开展,不得自行在异地开展办案活动。
反观夏某的行为,从头到尾都是以个人的身份出现在饭店里,没提过自己的警察身份,也没表现出和闵行区警方有什么协作互动。
直到最后逮捕饭店老板的时候,还是夏某开警车将前者带回杨浦区的警局,一切一切,真的合规?
他们有没有提前向闵行区警方报备过,有没有相关手续?一个不复杂的案件,为什么不委托闵行区的警察抓人,非得亲自出手呢?
这一点,我相信会是一个突破点,也是后续上海公安调查的重点,如果夏某无法提供完备的异地办案手续,那基本就可判定为以权谋私,怕就怕有人互相包庇了。
当然了,我在这里并不是为涉嫌卖野生动物的饭店老板开脱,违法就是违法(他说蛇是合法买卖的,那售卖的货源又是怎么回事?此处是否真违法暂时存疑),但正如培根说过的那句有名的话: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尤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败坏了水的源头。”
个人的违法行为不难抓,难抓的是系统性的作恶,所以我更希望这个问题得到更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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