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蛇

2月25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利用互联网远程庭审系统,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上诉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上诉人方卫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介绍

年5月8日至15日,被告人方卫平先后徒手抓到了3条乌梢蛇和2条王锦蛇。经鉴定,乌梢蛇、菜花蛇均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动物,且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年5月6日至7日,被告人方卫平在武宁县罗坪镇漾都村大埠头坟堆处,猎捕2条眼镜蛇。经鉴定,该2条蛇均为舟山眼镜蛇,该物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动物。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方卫平处扣押了活体王锦蛇1条,后于年5月27日予以放生。

武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卫平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架设蛇网诱捕的禁用方法进行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其中猎捕舟山眼镜蛇,属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方卫平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方卫平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月25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方卫平于年1、2月份在罗坪镇漾都村洋田“梅垅水库”旁边的山场上架设13副蛇网,架设蛇网的时间在武宁县人民政府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之前,且其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未达到20只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方卫平不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不构成非法狩猎罪。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依法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部分,撤销一审判决中犯非法狩猎罪部分,以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上诉人方卫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疫情发生以来,对违法捕猎、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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