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眼镜蛇 >> 眼镜蛇的种类 >> 无序放生又出大事,你以为在行善积德,实际
上周,有关鳄雀鳝的新闻引爆多条热搜——河南汝州某公园内惊现两条“怪鱼”,有关部门经近一个月抽水作业后才将其捕获。同时,云南、山东、广西、湖南、北京等地也报告发现鳄雀鳝,江苏泰州甚至爆出小区水池内鳄雀鳝咬伤男童3根手指的伤人事件。
什么是鳄雀鳝?鳄雀鳝是从哪儿来的?为什么会令当地农业部门如临大敌?
某鳄雀鳝饲主开直播现场科普:“全身鳞面硬如铠甲,满嘴长满獠牙。产自于南美,适应能力非常强,国内很多水质都能适应,一个大家伙能把整个湖里的鱼全部消灭。像这种鱼千万不要随意放生,它可以站在食物链顶端,有可能一条鱼就能破坏整条河或整个湖的生态平衡。在某些情况下还会攻击人类,危险性较高。”不止如此,鳄雀鳝的内脏和卵还含有毒素,尤其是排卵期能产生剧毒物质,误食可能危及生命。
专家介绍,鳄雀鳝作为观赏鱼类被引入我国,各地花鸟鱼市场均有售卖。成年鳄雀鳝体型可超过一米,基本不具食用价值,饲养群体多为城市居民,目前多地发现的鳄雀鳝也都由市区水体报告。国家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岗位专家顾党恩研判后下结论:“可以基本确定这些鳄雀鳝是人为放生的”。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因盲目放生惹出大乱子了。
早在年,就有人打着“慈善放生”的旗号,在河北某村庄附近放生了上千条蟒蛇,引发当地村民恐慌,最后当地成立打蛇队才清除蛇患。早前,还有一些宗教人士花高价购买成吨重的蟾蜍、松鼠等到村庄、郊外放生,造成当地生态平衡严重破坏,经济作物大量减产,村民收入下跌、苦不堪言。放生鳄龟、巴西龟等具有生态破坏性的物种的事件更是屡见报端,当地农业部门往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去捕捞才能清除隐患。
讽刺的是,被放生的动物本身也深受“放生之害”。
中央台报道,今年7月,上海某河道因市民大规模放生,大量死鱼漂浮水面,造成水环境污染、水质发臭。该河道管理部门介绍,该河水质是景观用水,生物涵养量较低,生物密度超出河水涵养能力就会造成鱼类大量缺氧死亡,环卫工人最多一天可打捞四到五吨死鱼。此前,还有人将成长于人工饲养环境、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珍贵鸟类放生到野外,结果造成大量放生鸟被来往车辆撞死、因不会捕食被饿死的惨剧。
屡禁不止的放生乱象提醒我们,放生不仅需要讲情怀,还需要讲科学,最重要的,是要讲法律。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依的法,至少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
据《民法典》规定,若放生者的放生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前述放生上千条蟒蛇的案例,放生者就在林业公安部门的协调下向村民赔偿了四万余元。
行政责任方面,《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违者将被没收违法引进物种,责令追回释放、丢弃物种,且最高可处25万罚款。即使所涉动物并非“外来物种”,违法放生行为也受《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17年曾有因违法放生眼镜蛇而被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处以行政拘留的先例。
至于刑事责任,“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当然,《刑法》中的“外来入侵物种”作为专有法律名词,种类范围受严格限制,应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名录进行认定,同时,本罪作为故意犯罪,只有在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引进、释放或者丢弃的是外来入侵物种时才成立,不能随意扩大适用。
虽然我国法律对“放生”行为要求严格,但并非严防死堵。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放生野生动物应当选择合适的环境,前提是“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可见,放生的底线是“无害”,放生者应当对放生种类、放生数量、放生时间、放生地点等信息有全面的认识,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合理、科学地放生。
目前,我国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草案二审稿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该草案拟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我们期待着新修订的法案能合理规范各类无序放生、盲目放生行为,实现对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