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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一起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上诉案的宣判直播,引来多万网友在线观看。
此案由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利用互联网远程庭审系统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部分,撤销一审判决中犯非法狩猎罪部分,以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上诉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年7月28日,武宁县人民政府发布了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武宁县全域全年为禁猎区和禁猎期,公告禁猎有效期为5年。
年5月8日至15日,被告人方某某先后徒手抓到了3条乌梢蛇和2条王锦蛇(别称菜花蛇)。经鉴定,乌梢蛇、菜花蛇均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动物,且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年5月6日至7日,被告人方某某采取用木棍摁住蛇头的方式,猎捕到2条眼镜蛇。经鉴定,该2条蛇均为舟山眼镜蛇,该物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动物。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方某某处扣押了活体王锦蛇1条,后于年5月27日予以放生。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了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
武宁县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查明上诉人方某某于年1、2月份在罗坪镇漾都村洋田“梅垅水库”旁边的山场上架设13副蛇网,而武宁县人民政府于年7月28日发布了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其架设蛇网的时间在武宁县人民政府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之前,且其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未达到20只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方某某不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不构成非法狩猎罪。
最终,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部分,撤销一审判决中犯非法狩猎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