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眼镜蛇 >> 眼镜蛇的习性 >> 新余50元收购2条眼镜蛇,一小贩被判刑并
近期,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 案件。被告人 章某犯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年清明节前,被告人章某在其经营的本市某农副产品商贸市场的摊位上,以50余元的价格从一村民处收购2条眼镜蛇,并将2条眼镜蛇放在其租赁的店铺内。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条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章某无证经营野生动物,非法收购2条舟山眼镜蛇,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