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眼镜蛇 >> 眼镜蛇的形状 >> 鹦鹉笼中唱易使身陷牢从一起收购鹦鹉刑
前情提要
鹦鹉作为一种具有天生宠物气质的鸟类,从古至今多少文人骚客为其题诗作赋。两汉祢衡为其作《鹦鹉赋》,唐代李白诗中写道“鹦鹉来过吴江水,江上洲传鹦鹉名”,鹦鹉具有“能言依妇女,学语类俳优”的特殊本领,深受人们喜爱。从古至今多少爱鸟之人,为养此鸟交易买卖不绝。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鹦鹉已经被列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爱鸟的动作却可能使自己触犯刑律。
日前,我们辩护的杨某购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鹦鹉案件成功获得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这起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的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也很重视,经过二次补充侦查后,召开公开听证程序,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这个案件,检察机关能够准确理解法律,把握了法律的精神,并采纳各方的意见,应该说作出了在法律、法理、情理上均是十分正确的决定。
这个案件的案情实际上是很简单的。当事人杨某喜欢养鸟,在一个偶然的机会,看到路边有人挑担卖鹦鹉,买了四只,回家精心饲养,还孵化出12只小鹦鹉。后来因为有人举报被公安机关查获,启动司法程序,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当然,最后因为案件本身的情节、认罪态度、办案机关对法律的把握、律师的努力等各方面原因,在刑事程序方面获得了较好的结果,但是仍然将要面临行政法律方面处罚。
“法莫如显”,在国内因为买卖鹦鹉被判刑,甚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例都有存在,当事人糊里糊涂地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因此,笔者希望透过这个案件,将有关这方面法律规定、制度设计作出一个梳理介绍,让民众少误入歧途,也是此案办结后一个有意义的事情。
知识框架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刑法和司法解释中最基础最重要的几个条文,建立初步的知识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误区警示
了解了以上条文,笔者对民众最容易误解中枪的几个方面作一梳理介绍:
第一,本罪入罪容易、起刑点低、刑罚处罚重。刑法和司法解释设计的起刑点很低,我们曾经找到收购1只鹦鹉被判刑的案例。同时刑法设计5年以下,5到十年,10年以上三个档次。情节严重是5到10年,情节特别严重10年以上。还以鸟类或鹦鹉为例,6只鹦鹉或者鸳鸯就达到情节严重,10只以上达到情节特别严重。读者自己对号入座,是不是觉得一身冷汗!
第二,为养宠物而购买也属于非法购买,同样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打击的行为包括购买、出售、运输、非法捕猎、杀害。民众因为喜欢野生动物,买来当宠物养,按照法律也是构成犯罪,这是普通民众最容易陷入的误区。
第三,购买、携带动物制品或者动物的蛋也是等同野生动物。由于国际国内,大陆与海外一些法律制度的不同。厦门区域已经发生多起海外人士带保护动物的蛋进入海关被查获处理的案例。这点也是需要相当注意的。
第四,人工驯养繁育的一样是野生动物,不要认为是自己驯养繁育的就不是野生动物,即便是你驯养繁育出来,你如果用于出售,一样构成犯罪。
第五,到野味店明知是野生动物而食用的极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有些人很喜欢吃一些野味,有些野味馆为了盈利铤而走险杀害如眼镜蛇、穿山甲之类的保护动物满足饕客。从法理上,食用者如果明知是野生动物还食用,极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一些老饕客一定要注意,不要满足一时的口腹之欲而身陷囹圄。
第六,不知者是否不罪?中国有句古话:“不知者不罪”,在这里是否行得通?笔者看来,“不知”通常有三个层次的“不知”,例如不知道是什么动物?不知道该动物被列入国内、国际保护动物名录?不知道法律规定的内容?像这类型的犯罪,很多人可能会以不知道为由作为自己抗辩理由,如果是上述三方面的不知道,刑法是否能构成免责呢?在这里我很肯定告诉大家,这些“不知道”均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一定要打消这方面的幻想。
一得之见
同时,笔者也认为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刑法方面的法律规定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处罚过于严厉,从上面的介绍就可得知,10只鹦鹉理论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范畴,坐牢十年以上的档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没有及时调整,有一些实际上繁殖能力很强的动物仍然在保护名录当中。
笔者办理的案件中,当事人收购的鹦鹉,其中一种是和尚鹦鹉,从百度百科上查都可以知道,这是一种繁殖能力很强的鹦鹉。当事人买了2只和尚鹦鹉,繁殖了8只。在美国有些州,将和尚鹦鹉列为禁养品种,但是他仍然在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名录之中。可见现实情况和法律以及相关配套规定之间竟有如此之大的脱节。但是,这些理由是否能够成为脱罪的理由,在司法实践中是极其困难的;另外在实践当中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尤其是一些常识的宣传力度不够,相信大多数人是不清楚其可能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否则没有什么人愿意冒这么大的风险去做一些并没有太大经济利益的事情。
律师说
“始知锁向金笼听,不及林间自在啼”,爱鸟更应放飞自由。去年以来的新冠疫情至今仍在施虐,期间夺去多少生命,制造了多少人间悲剧!有专家说病毒来源于被贩卖杀害的野生动物,观点不论是否得以证明。杀害、食用野生动物真正会得到惩罚的,本文介绍的刑法知识放在一定高度看只是人间小法,左右人类命运的往往还有看不见的自然大法。人人均应长存敬畏之心!